原文
乾隆四十三年九月朔(2),彭绩秋士具舟载其妻龚氏之柩,之吴县九龙坞彭氏墓(3),翌日葬之(4)。龚氏讳双林。苏州人,先世徽州人(5)。国子生讳用鏊之次女(6),处士讳景骙之冢妇(7)。嫁十年,年三十,以疾卒,在乾隆四十一年二月之十二日。诸姑兄弟哭之(8),感动邻人。于是彭绩始知柴米价,持门户,不能专精读书。期年(9),发数茎白矣。铭曰:
作于宫(10),息土中,嗟乎龚。
注释
(1)圹铭:墓志铭。圹,坟穴,坟墓。
(2)乾隆四十三年:1778年。朔:夏历每月初一日。
(3)之:往、到。吴县:江苏吴县,清代与长州同为苏州府治所。
(4)翌(yì)日:明天,第二天。
(5)徽州:府名。治所在安徽省歙县。
(6)国子生:即监生,肄业于国子监的人。讳:对死者名字的称呼。
(7)冢妇:嫡长子之妻。冢,嫡长。
(8)姑:丈夫的妹妹,即小姑。
(9)期(jī):年,一年。
(10)宫:房屋,此指家庭,室内。
译文
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初一日,我用船装载妻子龚氏的灵柩,到吴县九龙坞彭家墓地去,第二天下葬了。龚氏名双林,苏州人,祖先是徽州人。她是监生龚用鏊的二女儿,隐士彭景骙的大儿媳。嫁到彭家十年,年龄三十岁,因病而死于乾隆四十一年二月十二日。各位小姑兄弟们为她哀哭,感动邻居。这时候,我才知道柴米的价钱,掌管家务,且不能够专心致志地读书。过了一年,头发都白了几根。铭辞说:
操劳家中,安息土里,呜呼龚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