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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树声《戒粤民出洋谋生示》

2026-04-15 10:15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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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照得粤省贫民,多有搭船出洋,自谋生业。如果本人情愿出外,并无别情,原可听其自便。但定章民人出洋,必须自备川资者,其中用意,民间未必深知。今特为尔等一详言之。

查民人由粤出洋,道途?远,盘川在所必需。现在每有华商洋船,搭客至檀香山埠。凡华商租船之费用,即出自搭客之川资。若尔等果能将应给川资备足交清,然后上船出外,则抵埠后,我朝设有领事官,一切下情,不难赴诉。即佣趁营生均可自由己便,不致受制于人。

倘不能自备川资,因向租船之华商立单借贷,约期以偿。在尔等以为到埠后设法图维,即可清还借项。不思尔等在中国梓桑之地,尚无力自备川资,岂远涉外洋数万里之遥,人地生疏,转能筹偿欠项?势必受人挟制,逼令当工,写立合同,分年还欠。又将人作押,转揭银两,扣还所借川资。尔等远适异邦,身难自主。或听其转卖他处,或被其勒当苦工。虽有中国领事官,无从查悉。必将异地稽留,痛室家之远隔。甚且终身沦落,归乡国以无期。去就死生,皆难逆料矣。

是以定章,民人出洋,川资必须自备者,职是故也。

近日省城有等奸商,租赁外国船只,搭客出洋。往往借与川资,议立期单,于到埠后当工偿欠。又虑稽查委员查询,究出弊端。则诱令搭客,混认川资系由自备。愚民无识,往往堕其术中。该奸商等?张狡谲,各搭客因为所欺,即外国洋船之船主人等,亦只知其租船搭客,不知其以搭客影射招工。此等奸商设陷愚民,实属罪无可逭。本部堂院已札饬地方官严拿究办,以警将来。

至华民出洋,向章应由各铺户出具保结,声明各搭客均系自备川资,并无被人拐骗情事,并不许滥保匪人。各该铺户人等如果访查明确,各搭客委系自备川资,情愿前往,并非被人招诱拐骗,平日亦属安分之人,自可仍照向章出俱保结,不致无端波累,枉受株连。倘该铺户等并未查明,辄将借贷川资之搭客,及不安分之匪人,率行滥保。一经告发,或被查出,定即一并查究,决不姑宽。


译文

告示如下:

广东一省的贫苦百姓,很多人搭乘船只出海,自己谋求生计。如果当事人确实自愿出国,并无其他隐情,本来可以听凭他们自行决定。但根据规定,百姓出国必须自己准备路费,其中的用意,民间未必清楚。今天我就为你们详细解释一下。

要知道,百姓从广东出海,路途遥远,路费是必不可少的。现在常有华人商船搭载乘客前往檀香山港口。这些华人商船租船的费用,就来自乘客支付的路费。如果你们确实能将自己应出的路费备足交清,然后再上船出海,那么到达目的地后,我朝设有领事官员,你们的一切苦衷不难向他们申诉。而且无论是打工还是做生意,都可以自己做主,不会受制于人。

倘若你们不能自备路费,转而向租船的华人商行立下借据,约定还款期限。你们以为到了目的地后再想办法,就能还清借款。却没想过,你们在中国家乡尚且无力自备路费,难道到了数万里之外的异国他乡,人生地不熟,反而能筹钱还债吗?这样一来,势必受人挟制,被逼着去做工,签订合同,按年扣还欠款。甚至被当作人质抵押,转借银两,用来抵扣所欠的路费。你们远在异国,身不由己。要么被人转卖到其他地方,要么被逼着干苦力。虽然有中国领事官,也无从得知这些情况。最终必定流落他乡,与家人远隔,痛苦不堪。更严重的,可能终身沦落,再也无法回到故乡。是去是留,是生是死,都难以预料。

因此,规定百姓出国,路费必须自备,原因就在这里。

近来省城有一些奸商,租用外国船只搭载乘客出海。常常借给乘客路费,约定还款期限,等到达目的地后强迫打工抵债。他们又担心稽查委员查问,查出其中的弊端,就诱骗乘客,让他们谎称路费是自己备足的。愚昧百姓没有见识,往往落入他们的圈套。这些奸商狡猾欺诈,乘客被他们欺骗,就连外国洋船的船主等人,也只以为是租船载客,不知道他们用乘客来掩盖招工的事实。这等奸商设下圈套坑害百姓,实在是罪不可赦。本官已经下令地方官严厉查拿、依法惩办,以儆效尤。

至于华人出国,按旧例应由各家商铺出具担保书,说明每位乘客都是自备路费,没有被人拐骗的情况,也不许滥保不法之徒。各家商铺如果调查清楚,确认乘客确实是自备路费、自愿前往,并非被人招诱拐骗,而且平日也是安分守己的人,自然可以仍旧按照旧例出具担保书,不会无缘无故受到牵连。倘若各家商铺没有查实,就把那些借路费的乘客以及不法之徒随便滥保,一旦被人告发或被查出,一定一并追究严办,绝不宽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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