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明归熙甫以女子未婚守志为过礼。近世江都汪容甫复作议以佐其说。甚哉,二君之不知礼也。古圣人缘情以制礼,度夫中人所能行者著之,而不责以卓绝过高之行,此礼之所以通于天下万世也。然其中有隐微疑似之间,不能显著之令者,则以俟知其意者之善择焉。
哀公问于孔子曰:礼男必三十而有室,女必二十而有夫也,岂不晚哉!孔子曰:夫礼言其极也,不是过也。男子二十而冠,有为人父之道,女子十五许嫁,有适人之道。推此,则礼文之不可泥明矣。是故三年之丧,礼也。世有若刘瑜之服除二十余年,布衣蔬食常居墓侧者,君子不以为非也;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,有疾饮酒食肉,礼也。世有若张敷杜栖隐之不食盐菜,哀毁伤生者,君子不以为非也;师没心丧三年,礼也,世有若子贡之三年以外,筑室独居者,君子不以为非也;汪踦殇也,能执干戈以卫社稷,则丧之如成人,君子亦不以为非也。若如二君论,则兹数子皆可议矣。
且二君所执者,曾子问之文也。其文曰:既纳币有吉日,婿之父母死,已葬,致命女氏曰,某之子有父母之丧,不得嗣为兄弟,使某致命,女氏许诺而不敢嫁,婿免丧,女之父母使人请,婿弗取而后嫁之。夫其不敢嫁者,正以女已许人而重之也,婿弗取而后嫁,而不责以坚守者,所谓度中人所能行也,而后嫁者难辞也。又曰:取女有吉日而女死,婿齐衰而吊,既葬而除之。夫死亦如之。注曰:女服斩衰,何服也?服以斩衰,则俨然其夫矣。而不责以守节者,亦度中人所能行也。设于时有矢志不嫁,或以身殉,或愿事舅姑者,君子亦悲其情而许之。而容甫氏乃比之齐楚之君死,鲁卫之臣号呼而自杀,则必为狂易失心之人。呜呼!是何言也!
婚礼纳采,主人筵于户西,西上右几,注曰:将以先祖之遗体与人,故受其礼于祢庙。曲礼女子许嫁缨。注曰:女子许嫁系缨,有从人之端也。许嫁之初,其重如此,而比之鲁卫之臣于齐楚之君,其不为狂易失心之论乎?
昔者齐侯之女嫁于卫,至城门而卫君死,保母曰:可以反矣。女不听,遂入持三年之丧。弟立请同庖,女不听。卫?于齐,齐使人告女,女作诗曰:我心匪石,不可转也;我心匪席,不可卷也。又卫女嫁于齐太子,中道闻太子死,问傅母曰:何如?傅母曰:当往持丧。丧毕,不肯归,终之以死。此二女者,岂不知有既葬除服之礼哉?矢志不嫁,节著千载,容甫又将比之鲁卫之臣号呼而自杀乎?高子问于孟子曰:夫嫁娶者,非己所自亲也,卫女何以得编于诗也?孟子曰:有卫女之志则可,无卫女之志则怠。此即所谓卓绝过高之行,不可以责之中人者也。以卓绝过高之行,而谓之狂易失心,吾不知容甫之心何心也?
熙甫氏曰:女子在室,惟其父母为许聘于人,而已无与焉。夫己身,父母之身也,以己身许嫁者,父母也,父母许之,而曰己无与焉,此复成何说乎?且夫礼非强人而束缚之驰骤之也,亦求其心之所安而已。微箕比干,皆谥为仁,伊周夷齐,各成其是。孔子闻孔悝之难,曰柴也其来,由也死矣。而无所褒贬于其间,此所谓各求其心之所安也。礼,三代不相袭,今古异宜。父在为母,妇为舅姑,服皆期,而今则皆三年,二君其能执古礼以反之乎?孔子曰:礼,与其奢也宁俭;丧,与其易也宁戚。以今世俗波靡,日浮趋薄,苟有卓绝过高之行实足以激励人心。而二君者,又从而非议之,其亦异乎孔子之论礼矣。然熙甫亦自知其言之过,故于张氏女贞节记斡旋之,举三仁夷齐为况。而容甫遂怙终焉。奉贤徐母吴孺人,未婚夫死,在室守志十五年,闻姑病,泣请归徐事姑,抚嗣子得厚成立。事闻于学使者,旌其庐。士大夫有歌咏其事者,得厚汇刊为《清芬集》,乞言于虎。虎读临川昆明两学使序,辨熙甫之谬,引而未发,又未及容甫所议,故为推而详之,不自觉其辞费也。
译文
明代归熙甫(归有光)认为女子在未婚时为死去的未婚夫守志,是超过了礼的要求。近代江都汪容甫(汪中)又写文章支持他的说法。这两位先生实在是不懂得礼啊!古代的圣人根据人情来制定礼,考虑到一般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事情才写进礼制,而不勉强人们去做那些过于卓越、高不可攀的行为,这正是礼能够通行于天下万世的原因。然而,礼之中也有隐晦微妙、似是而非的地方,不能一一明确地规定出来,那就等待懂得礼的深意的人去妥善选择了。
鲁哀公曾问孔子:“按照礼,男子一定要到三十岁才结婚,女子一定要到二十岁才出嫁,这岂不是太晚了吗?”孔子回答说:“礼所讲的是最大的极限,是不许超过这个界限。男子二十岁举行冠礼,就已经有了做父亲的责任;女子十五岁就可以许配人家,已经有了出嫁的道理。”由此推想,礼文不可拘泥死守,这已经很明白了。所以,三年之丧是礼的规定。世上像刘瑜那样,服丧期满二十多年,仍然穿布衣、吃蔬菜,常常住在墓旁的人,君子并不认为他不对;不能吃粥,就在粥里加些菜,有病时可以喝酒吃肉,这也是礼的规定。世上像张敷、杜栖那样,隐居服丧不吃盐和菜,因哀痛过度而伤害身体的人,君子并不认为他不对;老师去世,学生心丧三年,这是礼的规定。世上像子贡那样,在三年之后又筑室独居的人,君子并不认为他不对;汪踦是个儿童,能够拿起武器保卫国家,就按成年人的礼仪为他治丧,君子也不认为他不对。如果按照归、汪二位先生的议论,那么这几个人都可以非议了。
况且,二位先生所依据的,是《礼记·曾子问》中的文字。那段文字说:“已经纳聘礼、选定了吉日,如果男方的父母去世了,等安葬之后,男方派人到女方家说:‘某人的儿子遭遇父母之丧,不能继承兄弟之好(指不能如期举行婚礼),特派我来传达。’女方答应后就不敢把女儿另嫁他人。等到男方服丧期满,女方的父母派人去请求完婚,如果男方不肯娶,然后女方才能把女儿另嫁。”这里所说的“不敢嫁”,正是因为女子已经许配给人而看重这个婚约。男方不肯娶之后才能另嫁,而不要求女子一定要坚守,这就是所谓考虑一般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事。而“后嫁”一词,本身就带有不得已的意思。又说:“选定吉日去迎娶,如果女方死了,男方穿着齐衰丧服去吊唁,安葬之后就脱掉丧服。如果男方死了,也这样办。”郑玄注说:“女子该穿什么丧服?穿斩衰丧服,那就俨然是丈夫的身份了。”但礼并不要求女子守节,也是考虑一般人的能力所能做到。假使当时有女子立志不嫁,或者以身殉情,或者愿意去侍奉公婆,君子也会同情她的心意而赞许她。而汪容甫竟把这样的人比作齐、楚的国君死了,鲁、卫的臣子号啕大哭而自杀,说那一定是发疯、失去理智的人。唉!这说的是什么话啊!
婚礼中的纳采礼,主人在家庙的户西设筵席,席的朝向是西上,右边放着凭几,郑玄注说:“因为要把祖先留下的身体交给别人,所以在父庙中接受对方的礼。” 《曲礼》说:“女子许嫁,就要系上彩缨。”注说:“女子许配人家就系上缨,表示有了归属他人的开端。” 许嫁之初,礼就如此看重,而把这种关系比作鲁、卫之臣对于齐、楚之君,这难道不是发疯、失去理智的言论吗?
从前齐侯的女儿嫁给卫国的国君,到了城门卫君却死了。她的保姆说:“可以回去。”女儿不听,就进城为卫君服丧三年。卫君的弟弟即位,请她同灶吃饭(意为改嫁给她),她不答应。卫国后来被齐国灭亡,齐国派人告诉这个女子,她作诗说:“我心不是石头,不能随便转动;我心不是席子,不能随便卷起。” 又有一个卫国的女子嫁到齐国做太子的妻子,途中听说太子死了,她问傅母:“该怎么办?”傅母说:“应当前去服丧。”丧期结束,她不肯回去,最终为此而死。这两位女子,难道不知道有“安葬之后脱掉丧服”的礼制吗?她们立志不嫁,节操显扬于千年之后,汪容甫难道又要将她们比作鲁、卫之臣号啕自杀吗?高子问孟子:“嫁娶的事情,不是女子自己亲自做主的,卫国的女子为什么能编入《诗经》呢?”孟子说:“有卫女那样的志向就可以,没有卫女那样的志向就是懈怠。”这就是所说的过于卓越、高不可攀的行为,不能用它来要求一般的人。把这种卓越高尚的行为说成是发疯失去理智,我不知道汪容甫的心到底是什么心啊!
归熙甫说:“女子在娘家,只有她的父母能替她许配给人家,她自己是没有参与的。”自己的身体,是父母的身体,把自己许配出去的是父母,父母答应了,却说她自己没有参与,这又算是什么道理呢?况且,礼并不是强迫人、束缚人、驱使人,只是求得自己心里安然罢了。微子、箕子、比干,都被谥为“仁”;伊尹、周公、伯夷、叔齐,各自成就了他们的道义。孔子听说孔悝被劫持的危难,说“高柴会回来,子路会死”,并没有在其中加以褒贬,这就是所说的各自求得心里安然。礼,夏、商、三代不相沿袭,古代和现代也不相同。父亲还在而母亲去世,媳妇为公婆服丧,原来都是一年的丧期,而现在都是三年,二位先生能坚持古礼来改变今天的礼制吗?孔子说:“礼节仪式,与其奢侈,宁可节俭;丧事,与其仪式周到,宁可哀痛。” 当今世风日益浮华轻薄,如果真有卓越高尚的行为,实在足以激励人心。而二位先生却还要加以非议,这实在与孔子论礼的精神不同了。不过,归熙甫自己也觉得自己的话过分,所以在《张氏女贞节记》一文中又加以调和,用三位仁人、伯夷叔齐来比喻。而汪容甫却一直坚持到底。奉贤徐母吴孺人,未婚夫去世后,她在娘家守志十五年,后来听说婆母病了,她哭着请求回到徐家侍奉婆母,抚养嗣子徐得厚长大成人。这件事被学使听闻,表彰了她的门庭。士大夫们有歌咏她事迹的,徐得厚把这些诗文汇编刊刻为《清芬集》,请我写一篇后记。我读了临川、昆明两位学使作的序,他们辨析了归熙甫的谬误,但只是点到为止,没有展开,也没有涉及汪容甫的议论,所以我加以推演详说,不自觉地话就多了。